医疗损害责任是指病人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遭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病人知情赞同权责任纠纷
医疗商品责任纠纷
依据《侵权责任法》[2] 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职员给病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病人知情赞同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职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手段等状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推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策略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由此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商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用有缺点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商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商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3] 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2015)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推行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管辖法院包含“侵权行为推行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三处。
法律适用
处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如果《侵权责任法》第7章第54-64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2008年《规定》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三级案由之下。本《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在第三级案由中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针对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设侵害病人知情赞同权责任纠纷和医疗商品责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对于第四级案由不可以涵盖的状况,统一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医疗商品缺点造
成病人人身损害的案件,不可以以第三级案由商品责任纠纷而应当以第四级案由医疗商品责任纠纷来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