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中总是有定金条约,不少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定金不甚知道,容易见到的问题如下:
1、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担保法》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剖析一下上述条约,大家可以总结出定金有如下什么时间特点:
(1)定金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达成。
(2)定金为双方的债权提供担保。其他担保一般仅担保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双务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之义务均属定金担保范围。
(3)定金合同具备从属性。凡担保合同,均从是主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需以主合同成立为首要条件,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随之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主合同获得履行,定金也就失去目的。但对于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定金合同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2、国内法律规定了几种定金?
从《担保法》89条规定来看,好像只有违约定金一种。但《担保法讲解》增加了若干定金类型,如下:
1、立约定金
《担保法讲解》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定金合同先于主合同而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立约定金成立的特别要件是:当事人对主合同的主要内容已有预设,即对合同的主要条约已经达成潜在的合意,仅需以后予以确认,如达成意向书、对需书面订立的合同已经达成口头合意等。
2、成约定金
《担保法讲解》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出货,主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在这里,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存在的,定金合同得脱离于主合同而成立。
3、解约定金
《担保法讲解》第117条规定:定金出货后,出货定金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虽然适用了定金处罚,倡导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了定金损失,但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需要他们损害赔偿。
4、违约定金
《担保法》89条:见上述。这种定金有哪些用途像违约金,但与违约金不一样的是,它对违约方具备肯定的惩罚性。
3、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有什么不同?
1、定金与预付款
不同:
(1)从效力上说,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2)从功能上说,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则是债务履行的范畴,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
(3)从性质上说,定金的出货产生一个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合同,而预付款的出货是履行主债务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2、定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他们的肯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有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因此,该条约所规定的违约金,实质上系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这个问题国内法律没明文规定。但因为定金具备惩罚性的特征,其适用不以实质损害的发生为首要条件,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质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质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4、定金与其他资金担保《担保法讲解》第118条规定:当事人出货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倡导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讲解列举了“其他资金担保”: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它们是指担保法未明文规定的非典型资金担保方法,其与定金最大有什么区别在于不适用定金罚则。
4、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罚则是定金规范之核心,《担保法》第89条对其内容做了规定,《担保法讲解》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
(1)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一般违约行为如无碍于合同主要目的达成,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率,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假如主债务本身为不可分之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益的,自然不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处置。
(3)定金罚则的除外。《担保法讲解》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料之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可以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主合同不可以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5、定金的其他效力
除去定金罚则效力外,定金的效力还有:
(1)预先给付的效力。主合同履行时,依据约定,定金或转化为预付款,即作为给付之一部分,或返还出货定金一方,但一般不发生利息返还的效力。若转化为预付款,则此时定金就具备了预先给付的效力。
(2)证约的效力。国内虽然没规定证约定金,但通说觉得定金(立约定金除外)一般具备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定金合同之存在,就表明主合同之存在。不过证约定金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假如合同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事由,出货定金也不可以使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