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需要是以权利受损害着的自我名义所申请行使的。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保护撤销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撤销权的单方行为,是无须相对人赞同便可以自主行使。
1、合同撤销权的定义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肯定生效要件,而享有些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规范。
2、合同撤销权的分类
纵览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状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推行或免费、底价出售、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1、二两种状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状况有4种,然而有的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状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致使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使用方法律产生矛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剖析来看,有其区别。
1、行使主体有两种状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含上述第1、2、3种状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状况。
2、推行撤销权的主体,需要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我们的名义申请行使。
3、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剖析,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推行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