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的公告,中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与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里的;
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里的;
公派和因私出国职员迁回拆迁范围家里的;
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里的;
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里的;
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职员,返回拆迁范围家里的;
刑满释放职员和解除劳教、少教职员迁回拆迁范围家里的;
在中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子的交易、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没有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状况。